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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結婚手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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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結婚手續如何辦理?

如今在我國男女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已經不用再繳納9元的工本費了,換言之現在辦理結婚登記可以說是免費的。但此時也需要當事人按照規定的手續來辦理,否則就無法成為合法夫妻。那究竟結婚手續如何辦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結婚手續如何辦理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來說,辦理結婚登記程式一般是: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初審:婚姻登記機關首先會查驗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當事人不會寫字的,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為填寫。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宣告人”一欄按指紋。“宣告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申請的審查時,如發現有下列情形的,如未達法定婚齡、非雙方自願、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屬於近親的、有法定禁婚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在審查合格後,應當填寫《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核實無誤的,向當事人頒發結婚證。

二、法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一)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是人生大事,需要當事人考慮清楚之後再辦理結婚手續。而此時瞭解清楚結婚手續如何辦理也是很重要的內容,畢竟這關係著是否能順利領取到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的問題。當然,男女申請辦理結婚的,也需要滿足《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才行,要是有一方不滿足的話都是不能成為合法夫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