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登記辦理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自願結婚;
6、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件、證明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規範、有效的。
二、結婚登記所需材料:
2、雙方無配偶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辦理時當場寫)。
辦理時限:
1、證件、證明齊全、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登記、發證。
2、經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證明,並書面告知理由。
三、結婚登記流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