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哪裡?

結婚 閱讀(2.56W)

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哪裡?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二者的區別】,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現如今,在我國的婚姻當中,有一些人是分不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區別,也同時弄不懂自己的婚姻究竟是無效還是可撤銷的。當然在某種程度上,讓當今社會的弱勢群體保護不好自己,看不清眼前人,也充分體現了我國普及婚姻法的不足。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一)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

可撤銷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二)時效不同。

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例外情形: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起訴離婚時雙方年齡均已在法定婚齡之內。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這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而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請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近親屬的認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的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從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其實我國的婚姻法還是約束十分全面的,只不過沒有全面普及,導致有部分群體因此受到利益或者身心的威脅,也知道了時效不同這個婚姻是無效的,也不隨著時間變化而變化。日常中當事人會隱瞞自己的病情去開始一段婚姻,如果也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另外一位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騙婚,隱瞞病情的情況也不少,希望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保護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