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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一方死亡的還可以申請嗎?

家事糾紛 閱讀(1.02W)

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無效婚姻一方死亡的還可以申請嗎?

婚姻關係在一方或雙方死亡時實際上已經消滅,但是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下,由於婚姻關係違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本身不應受法律保護,雖然一方或當事人已經死亡,但是由於婚姻關係產生的其他如財產關係、繼承關係等還受到婚姻關係的影響,所以仍然有宣告婚姻無效的利益需求。所以法律賦予在一定期限內利害關係人宣告無效的權利,但是該一年屬於除斥期間,不得延長、中斷。這樣也有利於維持穩定的社會關係。

婚姻當事人雙方有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雖然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實體問題已經消滅。但是婚姻關係影響並決定著諸如家庭、繼承、債權債務承擔等其他法律關係。這種影響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中一方死亡而消失,有時反而會因此而強化,如財產分割、繼承問題,合法的妻子有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繼承中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此即婚姻效力問題。

因此,是否宣告婚姻無效,直接關係到財產的分割和繼承財產的份額。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如果雙方確有無效婚姻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宣佈婚姻無效,雙方步具有夫妻關係,也不產生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一方主張財產權利的,應負舉證責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法定繼承是源於姻親、血緣、收養、撫養等關係的成立而存在的,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係不能通過登報宣告予以解除,這種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登報宣告脫離父(母)子關係的行為不符合我國法定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所以,在兒子?有遺囑的情況下,其父母依然有權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兒子的遺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與他人締結婚姻的情況的,但是我們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無法存續的狀況下,我們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