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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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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須具有四個構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為: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表面看來,徐先生沒有與王女士解除婚姻關係又與李女士登記結婚,具有兩個法律婚姻。而本案中徐先生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其持鎮政府開具的離 婚證明再次登記結婚,故其未認識到與自訴人王女士的婚姻關係未解除,不屬於已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只有徐先生與李女士登記時明知與王女士的婚姻尚未解 除,其行為才構成重婚罪。徐先生缺少重婚罪的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判決徐先生無罪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