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幾種情形
1、形式上有瑕疵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當由繼承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遺囑如果沒有簽名或日期是無效的。
2、表達不規範不明確。
遺囑使用比較多的生活用語或不符合語法和法律措辭,或表達過於隱晦,其法律效力難以認定。
3、處分無權處分的財產
遺囑人處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是無效的,如果遺囑中一併處分他人的財產和自己的財產,涉及他人財產部分無效。
4、並非遺囑人親筆書寫
自書遺囑,應當有遺囑人親筆書寫,否則無效。
在實踐中,其他繼承人主張自書遺囑是偽造的,或被篡改的情況比較多。而遺囑筆跡鑑定面臨很大的困難,因為鑑定機構對遺囑的對比樣本要求比較高,要求樣本筆跡材料時間上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而實際情況是,一般老年人很少有書寫的習慣,或者有書寫的困難,所以對比的樣本比較有限。
5、非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屬於無效遺囑,
偽造的遺囑屬於無效遺囑,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6、有違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
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
沒有為法定繼承人中無生活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遺產繼承份額。
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以此作為繼承遺產的條件。
二、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部分內容無效,遺囑無權分配非本人財產。日期是自書遺囑法定形式之一,因此未標註日期導致形式不完備的自書遺囑是屬於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