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事糾紛>

虛假婚姻登記資訊應該怎麼處理?

家事糾紛 閱讀(1.35W)

一、虛假婚姻登記資訊應該怎麼處理?

虛假婚姻登記資訊應該怎麼處理?

使用虛假身份資訊登記的屬於婚姻登記程式上的瑕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當婚姻登記資訊虛假時的處理方法主要如下:對於因結婚登記程式問題引起的婚姻效力糾紛,當事人先找婚姻登記機關請求其撤銷登記,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銷或對其他處理不滿的,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還有就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確認之訴,確認夫妻關係的不合理,符合條件的,即婚姻登記資訊虛假的,法院經審查屬事實的,就會判決婚姻關係自始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受脅迫結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其他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所以婚姻登記資訊虛假不能到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

二、提供虛假資訊婚姻登記的情況

對於提供虛假資訊而產生的婚姻效力應分情況對待:

第一種,屬於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隱瞞事實,屬於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齡;已有配偶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並且上述四種法定情形婚後未消失的,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審理中發現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為無效婚姻。

第二種,屬於可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

第三種,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消該婚姻登記。

三、婚姻登記與婚姻登記瑕疵的理解

婚姻登記,在性質上屬於民事登記,與戶籍登記或收養登記性質相同,目的在於確認婚姻關係或收養關係,其不屬於行政許可範圍,但仍屬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婚姻登記瑕疵,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指在登記中存在程式違法或欠缺必要要件等缺陷。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應以起訴時的狀態為準,無論起訴前的狀態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