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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虛假身份資訊登記的婚姻應當如何處理

結婚 閱讀(3.31W)
使用虛假身份資訊登記的婚姻應當如何處理
使用虛假身份資訊登記的屬於婚姻登記程式上的瑕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從上述規定可知,使用虛假身份資訊登記的不屬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無法提起民事訴訟,只能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