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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子女起訴是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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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子女起訴是需要什麼證據?

父母將子女遺棄的,如果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最高可以被處以五年有期徒刑。遺棄罪既可以由檢察院發起公訴,也可以當事人自己發起訴訟。對於自訴的,要在提交訴訟狀的時候將有關證據一併提交。那麼遺棄子女起訴是需要什麼證據?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遺棄子女起訴是需要什麼證據?

遺棄罪屬於自訴案件,主要靠當事人自己收集證據。收集的相關證據應當形成證據鏈。

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遺棄罪證據,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二、遺棄罪客觀方面是怎麼表現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案件是要講證據的,只有證據確鑿才能定案,對犯罪分子做出應有的處罰。具體到遺棄子女起訴是需要什麼證據,這個得從遺棄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其主要表現就是遺棄物件是未成年人,情節嚴重。當事人應當從這兩個方面收集證據,如果收集上面有困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