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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證據材料:要找到行為人能夠撫養但是拒絕撫養家庭成員的證據,如兒女對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或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可以作為證據的包括親戚鄰居等證人證言、被遺棄人的陳述、扶養人將被撫養人移置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的事實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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