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女方爭奪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二、爭取撫養權應該注意什麼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但是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
在普通的家庭裡,雙方離婚之後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都差不多的,孩子撫養權歸誰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選擇一個孩子自願、對孩子成長最有益的方式讓孩子健康成長。可以考慮雙方共同撫養孩子,一起參與孩子的成長和變化,這是為人父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