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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遺棄行為包括了哪些

家事糾紛 閱讀(3.2W)

一、常見遺棄行為包括了哪些

常見遺棄行為包括了哪些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1、將需要扶養的人移至危險場所。這裡的“危險場所”只是相對於特定的被害人而言。如父母將嬰兒置於民政機關門前的,應認為將需要扶養的人移至危險場所。

2、將需要扶養的人從一種危險場所轉移至另一種更為危險的場所。

3、將需要扶養的人遺留在危險場所。

4、離開需要扶養的人,如行為人離家出走,使應當受其扶養的人得不到扶養。

5、阻礙需要扶養的人接近扶養人。

6、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經歷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

二、婚後遺棄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等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後果嚴重,例如,由於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後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