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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家事糾紛 閱讀(3.28W)
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當事人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材料:
(1)全部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證明原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或者公安機關簽發的死亡報告、殯儀館簽發的死亡證或者火化收費單據等);如被繼承人在國外死亡的,其死亡證明須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及外交認證。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提供《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4)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如房產所有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有被繼承人的公證遺囑的,提供遺囑原件(如在國外所立的遺囑,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及外交認證)。
(5)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證明必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住址以及與繼承人的關係。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於何時在何地死亡,並提供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