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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嫁妝屬於個人財產?

家事糾紛 閱讀(2.07W)

新婚姻法 嫁妝屬於個人財產?


我國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夫妻雙方通過自由戀愛,最終走向婚禮的殿堂。夫妻雙方結婚,雙方的父母往往是最操心的,女方的父母一般會給自己的女兒準備很多的嫁妝陪嫁。我國法律中對於夫妻雙方,女方的嫁妝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新婚姻法 嫁妝屬於個人財產?


一、陪嫁應當算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可以分割的財產

離婚案件中,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以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因此,要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首先正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也有界定,該解釋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從財產的存在形態上看,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房產、傢俱、公司股權、私營企業、智慧財產權、共同債權、房屋承租權等,凡是法定或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具備財產利益的,均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事實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界定相當得複雜,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現實生活中還出現了許多財產形態,對於這些財產利益,應當根據立法精神進行個案分析。

三、分割的方式

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議約定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一定的原則進行裁判,也可以兩種方式結合進行。在具體的分割方法上,視不同的財產形態可以進行平均分割、拍賣後分割、折價補償、競價分割,等等。

平均分割即指夫妻雙方平均分得財產,如現金、銀行存款等即可進行平均分割。拍賣後分割是指對財物進行拍賣後,就拍賣所得價款夫妻間進行分割,如夫妻雙方均不願持有所有的財物,此財物即可拍賣後進行分割。折價補償即指由夫或妻一方取得財物的所有權,同時對另一方給予折價補償,如對於無法進行實體分割的財物可採此方法。競價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對於某一特定財產進行競價,由出價高者取得該財產,同時給予對方一定補償。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夫妻結婚,父母會為自己的兒女準備一些陪嫁的東西,我國法律也明確的規定了,陪嫁的東西,是屬於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應該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