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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可以儲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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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可以儲存多久?

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可以儲存多久?

對行政許可的申請材料儲存多長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參考檔案法的規定,對有價值的材料應該儲存30年。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九條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二、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哪些方式提出?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外,不必都親自前往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下列四類情況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

二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三是,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

四是,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

《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對申請材料儲存多長時間沒有作出規定。但可以參與《檔案法》的規定處理。對於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可以儲存30年,儲存30年後可以向公眾開放。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