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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齊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時間有限制嗎

行政許可 閱讀(2.18W)

一、補齊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時間有限制嗎

補齊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時間有限制嗎

有限制的,行政機關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即時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告知。在這裡,補正告知的期限實際上與受理期限是有聯絡的,除當場告知的外,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實際上是賦予了行政機關5天的受理期限。

但是與上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明確規定15日的受理期限不同的是,對於申請材料不需要補正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5天即被計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不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而是在收到的第5天才審查,那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則被相應縮減,以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為20天為例,變為15天。

二、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規定:

1、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4、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籤、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所以通過對補齊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時間有沒有限制的瞭解,那麼就可以知道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出現了材料不全的情況,那麼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的,否則的話這個就會影響到行政許可的辦理,如果一直不補正的話,就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