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事糾紛>

意定監護登記機構是哪個?

家事糾紛 閱讀(1.43W)

一、意定監護登記機構是哪個?

意定監護登記機構是哪個?

意定監護登記機構是公證機關,通常情況下不需要登記,但是為了防止糾紛發生,可以到公證機關來登記。在老人尚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自主選定監護人,選定的監護人不一定是子女,也可以是其他有民事行為能力並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選定好監護人後,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為了防止以後發生糾紛,建議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後,等老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監護人可以代理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這可能會引發一定糾紛,所以建議做好相關公證。

當被監護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後,協議將正式生效,監護人可以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在被監護人尚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自主選定監護人;

2、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

3、雙方去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4、被監護人喪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之後,協議正式生效;

5、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法定監護人順序是怎樣的?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現實生活當中,監護人員的選擇他是具有法定和意定的,法定的主要是指父母對子女是擁有監護的權利的,如果說父母雙亡或者是有一些老年人,他們想要自己選擇一些監護人員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簽訂相關的監護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