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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登記機構是哪個機構

抵押擔保 閱讀(4.7K)

一、債權質押登記機構是哪個機構?

債權質押登記機構是哪個機構

債權質押登記機構是工商局,但是若屬於車輛、船舶等,得到相關的管理部門,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檔案(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抵押登記書(雙方簽字或蓋章)。債權質押要的條件是:

1、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債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1、債權須合法有效

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此類債權在被變更、撤銷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預測性,最終會給質權人帶來風險。最後,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此類債權中,質權人主張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擔保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不宜質押。

2、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此時,相當於出質債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即質權人取得了出質債權之權利人的地位,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這與債權轉讓並無二致。而依各國法律規定,不具可轉讓性的債權不得轉讓。

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

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於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如果所約定用於質押的債權是否發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或雖已發生但數額尚未確定,就可能影響被抵押擔保債權的實現。因而,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債權尚未特定,不宜質押。二是指用於質押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是特定性的。債權所表徵的財產不特定,在實現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權人無法就出質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其他債權人而受償。

4、用於質押的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願放棄抗辯權

這主要表現在基於“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雙務合同”中,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先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時,債務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債務為條件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人行使這些抗辯權都將直接制約出質債權的處分,影響所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而,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基於先履行或同時履行對等義務而享有的債權不宜成為質押的標的,但債務人自願放棄抗辯權的則不在此限。對於債權人基於已履行自身義務且履行符合約定而產生的債權自是可以成為質押標的。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債務人已喪失抗辯權。

債權質押是比較複雜的,根據規定,債權質押的前提條件是債權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債權具有可轉讓性,質押的債權中,債務人沒有抗辯權,沒有自願放棄抗辯權,同時滿足這些條件,債權質押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