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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家去世如何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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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在家去世如何開證明?

老人在家去世如何開證明?

老人在家去世,死亡證明到街道辦事處和醫院領取:

1、正常死亡:人去世後,要取得死亡證明書。在醫院故去,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家屬持該證明到附近醫院保健科換取正式死亡證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車禍、工傷、煤氣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殺、自殺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應由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這個必須要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殯儀館才會接收遺體。

3、開具死亡證明跟戶籍地沒有任何關係,不管戶籍是哪裡的在哪去世就是由當地開。需要登出戶口再火化的。如果戶籍不在火化地區可以不需要登出戶口(比如戶籍是在東莞的人在廣州去世火化的,可以不需要登出戶口也可以火化,但是廣州本地戶籍就必須先登出戶口)。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1)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

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 失蹤達到法定期間。

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範圍與宣告失蹤的範圍完全相同。

(4) 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綜上所述,上文以及經詳盡的說明了能夠宣佈死亡的條件和去世之後死亡證明如何開具,一般死亡證明有三份,一份要醫院留著,一份交給派出所登出戶口,另一份在火化遺體的時候有殯儀館進行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