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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死亡後還沒有登出戶口的,可以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開具相關證明;如果已經登出了戶口的,那麼婚姻登記部門是不能開具未再婚證明的。《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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