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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出具立案回執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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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出具立案回執怎麼處理

派出所出具立案回執後怎麼處理

只需要保留好立案回執,該立案回執,將是報案人的報案證明,過了相關數日可憑藉著立案回執到派出所瞭解相關的辦案過程,派出所出具立案回執是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決定立案並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二)決定不立案並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人。

二、派出所出具立案回執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絡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絡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報警回執它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絡、便於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係。

派出所出具立案回執是為了留下辦理案件的證明,並且證明這是一個已受理報警和立案的一種憑據,所以要保留派出所出具立案回執並且確定上面的資訊是無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