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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立案以後怎樣走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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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立案以後怎樣走程式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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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後的程式

一、公安局的立案條件: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二、法院的立案程式: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如系軍人軍屬身份的,要註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絡電話、郵政編碼,並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2)有明確的被告。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時應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聯絡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並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份數及提交時間。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後,將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預交訴訟費。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在接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為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並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絡電話、郵政編碼。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確認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的,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4、舉證,原、被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