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法律怎麼處理?

家庭暴力 閱讀(9.58K)

一、家庭暴力法律怎麼處理?

家庭暴力法律怎麼處理?

家庭暴力法律可能會採取的處理方式如下:

1、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2、加害人受到治安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家庭成員砸東西算家暴嗎?

1、家庭成員砸東西不一定算家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2、若是遭遇家暴,可以採取投訴、報警、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民有可能會對家庭成員實施諸如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等的行為,根據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實施這些行為的公民可能已經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被家暴者可以在收集相關自己已經被家暴、或者收集證明自己有被家暴現實危險的證據之後,採取報警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