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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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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嗎?

一、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嗎?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被虐待人輕傷及以上就構成犯罪,一般可以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是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二、家庭暴力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 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在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離婚訴訟中能舉出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將會使受害者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不得不說,我國司法部門及政府有關單位,甚至於法律制度對家庭暴力的追責都是有些牽強的,很多被打者都是在多次向當地公安機關反映無果的情況下,才引發了更加嚴重的,類似於故意殺人的這種後果,被打者反覆投訴,而施暴者在知道被打者投訴以後又進行新一輪的報復,所以,家庭暴力其實還是應該高度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