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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實施者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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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實施者法律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家庭暴力要承擔哪些責任

1、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款沒有說明無過錯方是就什麼權利要求賠償。如果就該權利是被侵害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或是人身自由權,《婚姻法》沒有必要對此類損害賠償進行規定,因為這在《民法》中早有規定。如果上述權利受到損害並要求賠償,也不需要“導致離婚”這一構成要件,所以筆者認為,該條款規定是針對精神損害賠償而言。如果配偶一方認為對方的行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頒佈實施後,精神損害賠償已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地操作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配偶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當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的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如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行為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符合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重婚行為和長期的婚外同居行為侵害的是配偶一方的身份權,這一侵害行為會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因侵權導致的精神損害,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否則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3)請求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婚姻法》與《民法》對過錯概念的認定不同,《民法》上所說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的危險後果但仍然實施該行為的心理狀態;而《婚姻法》上所說的過錯,則是指一方違反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忠實義務、對家庭成員有虐待、暴力等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立法意圖是指家庭中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一方造成對方精神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配偶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是否需要賠償?《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從法理上講,侵害人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夫妻雖然共同生活,但是雙方各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權利,權利受到損害自然可以要求賠償。在實際操作中,則首先需要確定用於賠償的財產和賠償所得財產的歸屬。如果夫妻實行約定財產製,財產歸屬可以通過約定來解決,即從夫妻一方的財產中撥付出賠償費用,在約定所得的賠償歸受害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沒有析產以前,是無法確定夫妻一方的專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賠償仍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樣的賠償失去實際意義。所以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八、十九條確立的夫妻特有財產製度,為配偶之間要求損害賠償提供事實上的可能。

2、家庭暴力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該條款規定,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公安機關介入家庭糾紛、家庭暴力的方式上都增加了“應當”二字,意在強調此舉為上述單位的法定義務。通過公安機關和群眾自治組織的介入,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可以減少家庭暴力所導致的損害。但在一般的觀念裡認為家庭暴力是一個“家務事”,該觀念往往導致救援單位的遲延介入,使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害擴大。所以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救援機關和組織的救援義務,受害人可以督促救援機關和組織行使職權。如果在接到受害人的求助後,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怠於行使職權,導致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擴大,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承擔賠償責任。

3、家庭暴力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此類刑事責任是指家庭成員中的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以致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實施家庭暴力觸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等。在《婚姻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值得注意的是,當受害人不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訴時,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於被害人或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這自然加強了對家庭犯罪,尤其是對重婚罪的打擊力度。但對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較難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