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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民事責任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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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及有關的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施暴者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如下:

家庭暴力的民事責任有那些?

一、停止侵害行為、賠禮道歉

受害人對於遭受家庭暴力的行為,可以要求施暴人停止侵害行為,並且賠禮道歉。必要的時候,還可向法院申請禁止令,要求施暴者禁止靠近受害人。並且還可以要求,施暴人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具體的賠禮道歉的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或者有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二、賠償損失

通常的表現形式是施暴人對受害人拳打腳踢,限制人身自由,性攻擊、侮辱和威脅受害人等方式。

對於施暴人給受害人實施暴力而造成的身體等物質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施暴人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因傷致殘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有被扶養人的還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

對於施暴人侵害受害人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的,受害人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