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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還在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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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還在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如果女方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進行分娩後的一年內,也就是孩子的哺乳期內的,或者是中止妊娠後的六個月以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但是這個期間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請求的。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離婚的:

第一種情況是男女雙方是自願要離婚的,可以准許其離婚。雙方必須要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裡面申請離婚,該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查明申請雙方確實是自願進行離婚,並且對孩子和財產的問題都已經採取了適當的處理的,應該給其發放離婚證。

第二種情況是男女雙方中有一方要求離婚的話,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仍然要求離婚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關於離婚的訴訟,一般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都應該先進行調解,調解失敗的話,則應當准許其離婚。

但是如果女方在懷孕的期間,或者是進行分娩後的一年內,也就是孩子的哺乳期內的,或者是中止妊娠後的六個月以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但是這個期間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請求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法院認為在確實有必要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的,不在這個限制範圍內。

夫妻雙方在哺乳期進行訴訟或者是協議離婚的程式是不同的:

如果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那麼首先離婚的兩方當事人需要一起,到其中一方常住的戶口所在地的區縣級民政局,或者是鎮政府裡邊對應的婚姻登記的機關處提出自己的離婚申請;然後雙方當事人需要填寫關於離婚申請的宣告書,並且需要在宣告書上面寫下自己的名字,或者是按下自己的手印;之後需要在該機關的登記員面前,在雙方擬定好的離婚協議書上寫下自己的親筆簽名,最後婚姻登記機關裡邊的工作人員,需要對提出離婚申請的兩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協議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一一進行審查,如果在各項審查結束之後,符合了離婚登記的相關條件的,應該要給予其登記。

而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與協議離婚則有所不同,首先在女方的哺乳期內,一般情況下由女方提出的離婚,或者是夫妻雙方決定協議離婚的,法院通常都是會准許的,但是隻有男方提出離婚,也給不出法院確實應該准許離婚的理由的,法院一般不准許其離婚。

辦理訴訟離婚的一般也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材料一般都有起訴書的原件以及其副本、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以及結婚證等,還需要提供夫妻間感情已經破裂的主要原因的一些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子女的基本情況以及其撫養的狀況等材料也需要一併提交,在法院經過審判之後,認定了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話,是會判決夫妻離婚的。

女方還在哺乳期內就進行離婚的,一般孩子的撫養權應該要判給女方,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會隨母親一起生活,除了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不適合與孩子生活,或者是沒有盡到孩子的撫養義務的,以及一些其他孩子不適合跟母親生活的情況之外。

雖然說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婚姻自由的,也就是說每一個公民都有締結婚姻關係,以及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說對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