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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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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我國關於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做出一個明確的界限劃分,然後之後的一個承擔的話平均來進行,如果不能夠完成一致的話,可以去法院訴訟。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夫妻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人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在當代社會,現在關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債務的認定規則是非常的嚴格的,如果說所取得的一個個人的債務是用於婚後共同的支出的話,那麼通常情況下都是可以判斷為共同共有的,所以應當以雙方共同的財產來進行一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