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如果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時怎樣舉證對方有過錯?
在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1)重婚的,提交對方重婚的證據。
①如對方與第三者領取的結婚證等。此類證據比較好找,因為重婚的肯定會領取結婚證,未領取結婚證的,不屬於重婚。
②調查此證據時,可以試著去民政部門查詢。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
①如雙方入住的小區的鄰里證言,門衛的證言,同居雙方對外關係、同居者平日的生活習慣等等。此類證據在收集時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此類證據涉及到隱私。
②在收集此類證據時可以試著請律師幫忙,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及優勢。
(3)家庭暴力的,過錯方家暴的證據。
①如照片、診斷證明、傷情鑑定等等。
②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還需要請醫生出具精神損害的鑑定書。此類證據比較好收集,只要留心,應該不存在很大的難題。
③重點是時間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時取證,儲存好證據。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時和家暴一樣都需要及時儲存證據,必要時可以請警察幫忙,將筆錄作為證據出示。
綜合上面所說的,男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的,那麼在分割財產時是沒有多大影響,只要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就需要按平均的原則來進行處理,所以,在分割時就需要協商好,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都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