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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離婚協議能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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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靜期離婚協議能改嗎?

冷靜期離婚協議能改嗎?

雙方協議離婚的,只要沒有領取離婚證、離婚協議尚未在民政局備案的情況下,是可以修改的。

離婚協議中包含:

1、夫妻雙方的身份資訊,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和身份證號碼;

2、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不能獨 立生活的,必須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

4、夫妻共同債務無法全部清償的,必須對共同債務作出處理;

5、雙方還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確定各自分得的財產。

二、書寫離婚協議書時,要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明確雙方是自願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雙方自願達成的。

2、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作出處理意見。

3、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限制一方的合法權利。

4、協議書一式三份,裡面的內容不得私自塗改,並且需要在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面前進行簽名。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正常情況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協議離婚的話在冷靜期內是可以改協議內容的,只要雙方當事人商量好就可以,否則的話不管是哪一方,都可以在冷靜期內不同意離婚,那麼就無法順利的協議離婚手續,如果是通過訴訟離婚的話,那麼就不會存在冷靜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