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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能否不需要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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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能否不需要冷靜期

協議離婚能否不需要冷靜期

目前協議需要離婚冷靜期,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後如何處理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第二種是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第三種是雙方都不願意再離婚的,下面來分別闡述一下。

1、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

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關係繼續合法有效。如果另一方堅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婚姻關係或者雙方重新協商一致在冷靜期屆滿30日內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未領取離婚證仍然想要離婚的,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後再次向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

2、夫妻雙方都不願意再離婚的

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均反悔不願意離婚的,可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關係繼續合法有效。

3、夫妻雙方仍然選擇離婚的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夫妻雙方均不反悔決意要解除婚姻關係,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係。

目前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並不適用訴訟離婚,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規定,申請離婚登記後,任意一方在30天內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