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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孩子撫養權需要那些條件?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69W)

如果離婚後想要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必須遵守某些法律規定,北京延慶宸軒律師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變更孩子撫養權需要那些條件?

一、離婚後撫養子女的權利需要什麼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要求離婚後子女撫養權變得更為重要:

(一)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孩子;

(二)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他們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確實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歲且願意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並具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

二.如何改變子女的撫養權手續?

1.改變子女撫養權的兩種形式。

子女撫養權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如果父母同意對子女的撫養關係進行變更,則應在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即私下協商,再請求法院作出變更,另一方則要求變更。但無論採用何種方式改變子女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批准。

2.關於改變子女撫養權的訴訟和審理。

應該指出的是,離婚後,一方提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應另訴。而在新的情形下提出的訴訟請求,則不涉及原來離婚案中的離婚問題以及夫妻財產的處理,而只是原來離婚案件中沒有(或已經解決)子女撫養費問題。這樣,它就不是原離婚案中孩子撫養問題的繼續,也不是原來離婚案中孩子撫養問題的判決.因此,調解協議錯誤的更正,應作為新案件另作起訴。

此外,根據“民訴320點意見”,撫養權變更訴訟管轄為變更撫養權(變更之訴),第10條,不服監護關係指定監護或變更的情況,在第四條中,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