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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間非家屬可以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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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拘役判決生效後,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

拘役期間非家屬可以探視嗎?

1、在實踐中,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生效後,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後,才可探視。親友所在地的看守所是如何規定的,這可以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絡,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白跑一趟。

2、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週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餘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週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這就要提前向看守所諮詢了,免得白跑。

3、有期徒刑的餘刑在1年以下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服刑,不用送到監獄服刑。而拘役相對於有期徒刑,是一種更輕的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犯每月可請假回家一至兩次。因為拘役是相對較輕的刑罰,因此,拘役的探視也是相對容易些的。

4、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按規定應送拘役所執行,但是,我國的大地份地市以下的地方沒有設有拘役所,拘役犯仍留在看守所關押。

5、所謂的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後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二審判決的,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係的戶口本。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屬於一種刑罰,針對於這一類刑罰來說,如果需要進行探視的話,首先要向監獄方或者是看守所進行申請。看守所和監獄方進行申請,稽核通過之後才能夠進行探視,並且要在規定的時間以及有時間的限制制度才能夠進行探視。不符合申請探視的條件,那麼就不能夠對犯人進行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