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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能拿回身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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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能拿回身份證嗎?

一、監視居住能拿回身份證嗎

只要理由適合就可以要回來。監視居住期間不違反規定可以用身份證辦理手續。如果在監視居住期間違法了法律規定,則不能要回身份證,還會收到相應的處罰。監視居住,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二、呈請監視居住的程式

(一)、呈批。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擬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理由,擬監視居住的地點,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

(二)、批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監視居住的,辦案部門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

(三)、監視居住執行地點。

1、固定住處。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處,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不得另行指定執行場所。

2、指定居所。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沒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應當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3、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嚴禁在公安機關辦案場所、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四)、宣佈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佈監視居住,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

(五)、交付執行。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關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

(六)備案。辦案部門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上督察系統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影印件等形式,將被監視居住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監視居住後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七)、監督考察。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民警具體負責監視居住物件的監督、考察工作,

(八)、監視居住後案件的辦理。

1、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2、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用途是保障刑事訴訟案件的正常進行,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未違反法律規定,需用身份證辦理相關手續,可以申請要回,如果違法了法律規定,則不能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