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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打的欠條離婚還用給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8.94K)
彩禮打的欠條離婚還用給嗎

一、彩禮打的欠條離婚還用給嗎

不需要。彩禮是男方、男方家庭對女方、女方家庭的贈予,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屬於附條件的贈予。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那麼離婚時男方有權請求女方返還彩禮,具體返還的比例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婚前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屬於贈與行為,給付的彩禮應該算做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給付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那麼女方就要退還給男方彩禮。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二、離婚返還彩禮的舉證責任有什麼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做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離婚後不需要再支付彩禮,結婚時給付的彩禮,可以歸女方個人所有,也可以歸女方的父母所有,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在返還彩禮的案件中,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主張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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