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彩禮>

婚姻無效彩禮還用給嗎?

彩禮 閱讀(2.69W)

婚姻無效彩禮還用給嗎?

在我國除了有一些法律法規規範人們的行為之外,還要很多約定俗成的習慣,久而久之也就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一個規則。比如說“彩禮”,兩個人經過戀愛期,確定要建立婚姻關係之後,男方會按照本地相關習俗,支付給女方一定金額的彩禮。由彩禮問題引發的法律糾紛也屢見不鮮,那麼,如果婚姻無效彩禮還用給嗎?

如果法律已經界定婚姻是無效婚姻,那麼是不用支付彩禮的。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便是締結婚姻關係,而且給付彩禮是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一般情況下彩禮的給付行為是不能反悔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返還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以上就是“婚姻無效彩禮還用給嗎?”的具體回答。雖然彩禮的相關問題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彩禮的給予和具體的金額是沒有強制性的。雙方婚姻的基礎應該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不應因為討要彩禮而使對方家庭陷入窘境。如果,在婚姻無效的情況下,對方拒絕返還彩禮,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