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辦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想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是由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是男女雙方都自願離婚的情形,才可以採取協議方式離婚,而目前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協商離婚方式不可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發出傳票,要求雙方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
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起訴人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起訴人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起訴人堅持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是先進行調解,如果確定雙方確實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那麼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如果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那麼法院一般是不會准予離婚的,所以起訴人要儘可能提供雙方已經感情破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