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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及財產分割協議生效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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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及財產分割協議生效時間是什麼?

一、離婚及財產分割協議生效時間是什麼?

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故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成立。然而,成立並不意味著協議生效。這是因為,協議內容以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雙方如果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那麼要執行協議就相當於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因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後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後生效。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針對夫妻財產,雙方經過協商後約定如何分配的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必須是雙方平等自願的真實表示,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

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割

1、訴訟離婚,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過錯方,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分或者少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訴訟時效為2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3、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協議離婚的,一方以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為由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起訴,人民法院予以支援,若不具有欺詐、脅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離婚後,請求分割尚未處分的夫妻共有財產的。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處理中,分割財產的時候,最好是簽訂相應的一個分割財產的協議書。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需要進行分割的,當然,如果能協商處理就協商處理,協商不了,就會由法院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