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在海南怎麼辦理放棄房子繼承權?
棄權人本人需要攜帶著身份證、戶口簿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棄權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所放棄財產的財產憑證到公證處辦理。
棄權人在公證處填寫相關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表,隨後公證處會依據棄權人的意願為其擬寫一份棄權宣告書,之後再由公證人員簽字確認。
二、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
3:親屬關係證明(棄權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
4:宣告書(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宣告書當事人當場書寫並簽名)
5:房產證影印件。
6:去世人的死亡證明覆印件。
其他注意事項:
1.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即:放棄房產繼承公證的辦理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自己去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
2.棄權人應在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住房評估,最後按評估後的價格繳納2%公證費用
三、放棄房產遺產繼承公證書可以撤銷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請求撤銷是不允許的,但也存在兩種情況可以撤銷。
1、棄權人放棄遺產繼承的公證書中包含了違法的內容時可以撤銷。
2、棄權人在遺產繼承完成前或者正處在遺產糾紛訴訟中出現有後悔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案情中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
根據《民法典》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果當事人想就此宣告進行公證,應該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進行辦理。根據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如果想要放棄對房子的繼承,通常一定要做出書面的表示,或者是到公證處去進行公證,如果沒有做出表示,那麼是直系親屬的就代表預設接受該房子的繼承權。想要放棄繼承權,就帶上自己的相關身份證件,還有可以證明和被繼承人之間關係的證明去公證處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