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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遺囑中債權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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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遺囑中債權可以繼承嗎?

一般遺囑中債權可以繼承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權是可以繼承的;債的發生原因有很多,如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著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著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債權債務抵銷的要件是什麼

1、抵銷人與被抵銷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銷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銷。

2、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銷,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銷時,對於被抵銷人並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3、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銷,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銷,否則等於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如果清償期限利益係為債務人而設時,原則上債務人得提前清償,此時債務人主張以自己的未屆清償期的債務與對方當事人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銷,可認為其放棄期限利益,應允許抵銷。

4、雙方適用抵銷的債務是能抵銷的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權也是屬於遺產的一種,一般只要被繼承者死亡之後,對於債權也是可以由法定的繼承才獲得,但對於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除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合同之債、債權之債都是可以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