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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怎麼判離婚?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63W)
夫妻一方失蹤怎麼判離婚?

一、夫妻一方失蹤怎麼判離婚

宣告失蹤是離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蹤不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式,因此,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通過向法院起訴申報,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關係及申請理由,法院則受理相關工作。在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完成判決,並進行財產的處理,即可完成一方失蹤怎麼起訴離婚的相關事項。

二、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式

(一) 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二) 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 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

2、經調解協議離婚

(四) 調解不成法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

2、通知到庭訴訟

3、開庭審理

(五) 根據庭審情況判決: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在我國的夫妻離婚案件的處理中,夫妻一方失蹤的,可加以通過兩種方式離婚,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二是向法院申請宣告當事人死亡達到離婚的目的,此時都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