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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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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可以?

一、婚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可以?

婚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可以,只要內容是屬於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話,基本上都是屬於合法有效的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二、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什麼

1、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規定: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2、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很多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離婚的時候關於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夠達成一致的話,只能夠通過人民法院判決的方式來進行確定了,同時還需要建議大家注意,很多人可能在離婚之前,結婚之後會存在財產的分割協議書,如果內容是真實的,也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