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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56W)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一、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約定給一方,或者判給一方後,另一方再想爭取回孩子的撫養權,雖然是存在很大的難度,但這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果出現在下面這2種情形,另一方是可以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的。

情形一:父母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情形二:父母雙方不能協商不一致,但有符合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同時也要注意,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雙方才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撫養子女的一方已經再婚,並不是申請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另外,在提出變更撫養權的同時,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才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二、變更撫養權的形式有哪些

子女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是指父母有責任和義務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護。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准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或者進行公證。如果進行公證的,需要協議雙方當事人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明材料(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

2、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撫養權的歸屬原本就是以父母協商為主,協商不成時,法院才會依據對孩子最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那麼當然,必要時,父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可以就變更事項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的協議書,並按照這份新的協議履行撫養義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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