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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做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46W)

“夫妻兩人共同生活40載,且將子女三人撫養成人,風裡雨裡實屬不易,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

怎樣做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最近這則新聞讓人心塞。

那是1980年,陝西的李女士和丈夫楊某登記結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李女士婚前對楊某瞭解比較少,原以為能遇見一位老實人踏踏實實過日子,沒成想,結婚以後,李女士發現楊某易怒、脾氣暴躁,經常打罵自己。

女人為了照顧三個年幼的孩子忍氣吞聲,這一忍就是四十年。

直到三個孩子工作成家之後,她才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即便如此,法院還是以“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這樣荒唐的理由,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更可氣的是,楊某辯稱自己雖有不對的地方,但年紀大了開玩笑很正常。

人生總共才幾十年?什麼玩笑一開就是40年?

准予或者不準予離婚是以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但並不是說,自己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

一、法院是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簡單說就是,已婚男性和別的女人登記結婚。

而事實上的重婚是指,已婚男性和別的女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已婚男與其他女人不以夫妻的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由於重婚及婚後與異性同居嚴重違反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對夫妻間感情的傷害巨大。

當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時,調解無效的,可准予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比較好理解,具體表現就是不給錢、不照顧,使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用毆打、禁閉、殘害身體、精神恐嚇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折磨和傷害的行為。

其中,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李女士這種情況,楊某對她的毆打、侮辱持續了40年。

這種經常的、惡劣的家庭虐待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人民法院在查明情況後,調解無效的,應當尊重李女士的想法,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在離婚案件中,這種情況不在少數。

只要有一個人賭博、吸毒,很快就會演變成整個家庭的災難。

有位女士在諮詢時曾對我說,她老公因為賭博,整天不務正業,身上一有點錢就拿去賭。

沒有錢就管她要,不給就打她,家裡的積蓄很快就花光了,在外面還欠了很多錢。

當然,這位女士的處理方式也有些問題。

老公沉迷賭博,不知道該怎麼辦,可以參考:老公欠下100多萬賭債,要幫他還嗎?對於這類案件,人民法院在判案時會查明事實情況。

如果說情節輕微,犯錯方還有悔改的可能,法院一般會著重於調解和好。

但對於惡習難改,已經嚴重影響到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認定的分居,是指夫妻間因為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並且雙方不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

包括經濟上不再互相扶助,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夫妻關係名存實亡。

還要注意分居的原因一定是感情不和。

如果說,兩個人因為工作,一個在北京,一個在上海,現在一方說他們已經分居兩年,所以起訴離婚,一般來講是不屬於“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個條件的。

此外,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之一,並不能讓夫妻關係自動解除。

法院會綜合事實證據情況進行判斷,這無疑增加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明難度。

比如當時處於風口浪尖的李國慶,與夫人俞渝分居兩年五個月,卻仍證明不了自己“夫妻感情破裂”。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步入婚姻,難免遇人不淑。

比如一方犯有強姦罪、侮辱婦女罪,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或者一方患有嚴重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間難以共同生活等都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關於這一點,法院會結合雙方情況、事實證據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如果你對此仍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

此外,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來講,必須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才行,不然可能無法判決離婚。

二、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證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一方出軌被知曉,情急之下寫的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若是嫖娼事件被查出,通常會有警察的筆錄;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來往簡訊、電子郵件等。

該類證據除了書面證據外,如簡訊、QQ、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先公證再提交法院;相關證人證言;與第三方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影或者照片。

2、證明遭受家庭暴力:家暴後一方的悔過書、保證書等;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遭受家暴報警後的筆錄;醫院的就診記錄,包括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鑑定書;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受害方留下的視聽資料、錄影等。

3、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遭受虐待、遺棄的家庭成員,他們的報警記錄或者詢問筆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以及傷殘鑑定等;相關證人證言。

4、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相關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司法機關作出的刑事判決書。

5、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當地居委會的有效證明;分居後,所居住小區的業務管理員證明;瞭解雙方分居事實的房東或者鄰居的證詞;雙方的錄音、聊天記錄等。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內容,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分居期間同居人或者合租人的證明;分居期間在外辦理的暫住證等。

講到這兒,再說說李女士的遭遇。

女人隱忍40年才提出離婚,一定是經過了深思熟慮,認為到了不得不離的程度。

但她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有可能在取證方面準備得不夠充分,所以一審法院沒有判離婚。

但法院將“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晚年”這樣荒唐的理由寫進判決書裡,可謂不經他人之苦,硬要勸人從善,實在難看。

事實上,家暴的取證非常困難。

當家庭關係還沒有破裂時,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私密性,這使得很多家庭暴力無法形成視訊資料、書面證據。

“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家庭成員之間關係的特殊性,又為這種私密性加了一道限制,導致沒有證人或者即使有證人也不願意作證。

隱忍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只會迎來變本加厲的欺凌。

如果婚後遇到經常打罵你的另一半,不要一味忍耐,請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