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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會包含原告的證據嗎

訴訟管轄 閱讀(3.02W)

法院送傳票,一般情況下,只送起訴書、傳票、舉證責任通知書。證據方面,法院可以組織雙方在開庭前交換證據。法院開庭審理前,被告或代理人可以複製原告提交的證據影印件,主審法官或書記員應該提供,開庭時原告應該出示證據原件,交由被告檢視、質證。

法院傳票會包含原告的證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