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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終止婚姻關係的原因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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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終止婚姻關係的原因有什麼?

造成終止婚姻關係的原因有什麼?

婚姻關係終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離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銷。

其中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係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係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係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係就自然終止。

二、離婚與無效婚的區別

從形成原因看,婚姻無效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時就存在,而離婚的原因一般都發生在婚姻成立之後。從請求權來看,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個無權代理。而無效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行使外,利害關係人和國家有關部門也可主張該婚姻無效。從時間效力看,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當事人一方死亡後,再不得進行離婚。而婚姻無效的請求既可在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從程式和方法來看,離婚既可依訴訟程式進行,由人民法院處理,也可依行政程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而對婚姻無效的程式和請求權人未作明確規定。從法律後果看,宣告婚姻無效是對違法婚姻的否定,不發生離婚的法律後果。

在進行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女方需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方面進行辯護,同時在進行辯護時也是需要對每一個論點都要簡明扼要的闡述,那麼律師在進行辯護時也是需要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如果出現偽造或者虛構證據時當事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