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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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一方配去世,婚前財產如果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則夫妻間去世一方的財產無需分配,直接按遺產出來。如果婚前財產沒有約定的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先分一半,剩餘一半為遺產。如果去世一方有遺囑的按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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