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後財產一方死亡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除有約定的以外,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負債務或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為撫養子女上學所付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或為支付一方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活動產生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於家庭共享的情形;
6、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協商共同負擔的債務,雖然該債務沒有帶來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三、以下債務僅屬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經營且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的一方單獨承擔;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或者因夫妻一方實施了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如果夫妻雙方還存在婚姻關係,而其中一方死亡的,那麼會從中分出一半為配偶所有,另一半就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而且除非有特殊的約定,不然財產的分配不會出現其他的情況。在大家對遺產的認識中應該與平時所瞭解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