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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

婚前調查 閱讀(3.35W)
婚前男方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夫妻雙方共同還款,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歸登記方所有,但剩餘債務由登記方償還,之前夫妻共同償還的部分未登記的一方可以向登記方追償。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解釋三全文》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