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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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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注意事項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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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一、自願
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二、物件
婚前財產協議的物件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三、合法
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四、避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誤區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事實: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1)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如果不籤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五、有效
1、意思表述要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於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後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婚前財產範圍明確。
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
財產描述要明確。
2、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後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於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說,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便利。此類約定,對於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3、體例規範明瞭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說,還是要遵從一定的範例格式。
通過以上的學習我們可以知道婚前財產協議一共有四個注意事項,包括自願、合法、有效以及財產內容必須是夫妻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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